校内各有关单位: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经suncitygroup太阳集团2016年第九次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2016年7月1日
附件: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16〕2号)和《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校发〔2015〕188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 撤销学位授权点,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4.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5.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五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与增列应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着力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
1. 公司产品单位对社会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本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主动提出撤销申请。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和学校自行开展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
3.学位授权点的撤销,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的增列
1. 学校发布增列学位授权点指标。
2. 公司产品单位提出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学校聘请5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
4. 当通信评议专家同意设置的意见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可提交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5. 主动提出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公司产品单位,在提出增列其它学位授权点申请时,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拟撤销、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校将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